(2015)屏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某、薛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用于公开)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2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薛某,男,1990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曾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11月3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5月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薛某因陆星金借款到期未归还一事与保证人张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彭某、薛某在屏南县古峰镇街心广场发现张某,二被告人便伙同薛昌桦、张久坤(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老张(身份无法查清)等人用拳脚殴打张某,致张某右颞叶珠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4年11月24日,在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主持下,被告人彭某、薛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彭某、薛某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某证人郑某、包章询、郑剑楠的证言及包章询的辨认笔某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屏)公(刑)鉴(损伤)字(2014)A14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被告人彭某、薛某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调解申请书、委托书、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张某的收条、谅解书,借款合同,屏南县公安局的侦破报告,关于二被告人劣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彭某、薛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薛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薛某有劣迹,应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二被告人所在社区亦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对被告人彭某、薛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晓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甘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