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哈布日其其格诉被告哈斯巴格那、通嘎拉嘎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布日其其格,哈斯巴格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哈布日其其格,女,1982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蒙古族实验小学职工。被告哈斯巴格那,男,蒙古族,1983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图书馆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布日其其格诉被告哈斯巴格那、通嘎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哈斯巴格那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原告以自己所有的蒙KDB1**号小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哈斯巴格那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原告所有的蒙KDB1**号小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那日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