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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王某甲,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