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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方世齐与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牛行初字第18号原告方世齐,男,汉族,1952年5月4日出生,住郫县三道堰镇。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侯家桥。法定代表人马德良,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练,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世齐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世齐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康永红审 判 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