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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911号原告:田某,市民。被告:刘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佀同猛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