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窦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窦某。委托代理人王兴中,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原告窦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窦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徐文君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珍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