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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金枝与李玉凤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枝,李玉凤,杨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51-9号申请执行人唐金枝。被执行人李玉凤(又名李茂凤)。被执行人杨道平。本院在执行唐金枝与李玉凤(又名李茂凤)、杨道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2002)枣法北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杨道平的其他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