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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紫井鹤与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2290号申请执行人紫井鹤,男。被执行人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西民初字第11422号,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财产以人民币32721.66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