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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东新与颜芳、黄国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新,颜芳,黄国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郭东新,男,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颜芳,女,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生,住柳城县。被执行人黄国焕,男,汉族,大专文化,1962年生,住柳城县。申请执行人郭东新与被执行人颜芳、黄国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两被执行人颜芳、黄国焕系夫妻,两人的工资被另案扣留,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韦太生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莫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