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高伟与高战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高战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高伟,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静,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战英,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与被告高战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高伟已预交。现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伟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