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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加平与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平,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皋市亚能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周加平。委托代理人张业平,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12楼。法定代表人纪成如,局长。委托代理人程蓉,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阮铁均,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第三人如皋市亚能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夏堡村17组。法定代表人XX翔,总经理。原告周加平诉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如皋市亚能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加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周加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平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加平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吴云霞人民陪审员  尤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陆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