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刘X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张X,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西安市XX区XXX村XX城*号楼****号。被告:刘X凤,男,197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西安XX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原告。原告张X诉被告刘X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是为了结婚而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生活习惯不好,爱打牌、吸烟,并且隐瞒其患有肺结核的病史,双方沟通不畅,鸿沟越来越大,致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X砾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1日生子刘X砾。双方现共同居住于西安市XX区XXX村XX城小区。本次诉讼系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均已过而立之年,应具备理性对待感情和婚姻的人生态度。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及个人习惯产生矛盾,但尚不至于感情破裂,且婚生子刘X砾年幼,父母离婚难免对其成长有不良影响。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懂得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故原告不宜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被告消极应对诉讼,亦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还需要积极改正自身问题。双方均应珍惜得之不易的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要求与被告刘X凤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邱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