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汤德明与侯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德明,侯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汤德明。被执行人:侯荣军。本院在执行汤德明申请执行侯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荣军已自动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兴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赵忠杭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