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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汤德明与侯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德明,侯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汤德明。被执行人:侯荣军。本院在执行汤德明申请执行侯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荣军已自动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兴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赵忠杭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