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与被执行人陈玉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荣,陈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荣,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玉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与被执行人陈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玉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荣借款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陈玉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元,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金荣领取案件款2000元并向本院提交放弃对逾期利息执行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5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