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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与吴珊、孙艳双、孙艳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吴珊,孙艳双,孙艳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原名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兴旺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王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冶,客户经理。被告吴珊,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艳双,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吴珊丈夫)。被告孙艳超,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与被告吴珊、孙艳双、孙艳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珊、孙艳双、孙艳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吴珊、孙艳双、孙艳超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连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雪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