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陕西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亚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