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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建国与颜建勋、胡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国,颜建勋,胡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666号原告林建国,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卢平燕,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建勋,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胡志龙,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邹振武,福建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建国与被告颜建勋、胡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晞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陈禄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