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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岩磊诉宋学强、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岩磊,宋学强,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312号原告周岩磊,男。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学强,男。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文亭,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岩磊诉被告宋学强、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2015年2月5日原告周岩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岩磊撤诉。本案诉讼���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周岩磊承担。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郑曦东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东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