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019-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友,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国胜审 判 员 付树鹏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尚世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