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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尹小根与黄战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根,黄战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尹小根。被告:黄战营,约30岁。本院受理原告尹小根诉被告黄战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小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小根负担。审判员  毛东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