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府民初字第009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1与被告郝某某、杨某某、余某某2、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郝某某,杨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986-4号原告余某某1。被告郝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余某某2。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1与被告郝某某、杨某某、余某某2、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李某的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账户。冻结被告杨某某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三、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