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执变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奔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立志、黄慧霞、宁夏穆斯林绿阳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奔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宋立志,黄慧霞,宁夏穆斯林绿阳工贸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同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甘执变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奔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宽荣。被执行人宋立志。被执行人黄慧霞。被执行人宁夏穆斯林绿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德。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同泽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占海。兰州市七里河区奔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立志、黄慧霞、宁夏穆斯林绿阳工贸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同泽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申请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年4月23日(2014)兰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兰州市七里河区奔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立志、黄慧霞、宁夏穆斯林绿阳工贸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同泽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超夫审判员 郝兰林审判员 颉孝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