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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商)初字第1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米建民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桃元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民,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商)初字第12124号原告米建民,男,1967年2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桃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桃园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083-2。负责人周景刚,主任。原告米建民与被告顺义区李桥镇北桃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建民起诉称: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原告在2000年3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期限30年。2003年12月原告根据承包法第十条的规定与被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期限26年。由于被告违约,后经原告多次上访,被告在2014年1月履行合同,补偿原告土地流转费2003年至2008年。2009年以后被告还是不给补偿,拒绝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返还原告土地流转费2009年至2014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米建民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告村委会之间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原告米建民起诉村委会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建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伟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