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胡安才与西安大唐运输集团莲湖区博安货运汽车队、毛晓健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大唐运输集团莲湖区博安货运汽车队,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西路庆安南门商业综合楼A座13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安才。委托代理人陈碧清,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安才。委托代理人李鸿杰,西安德奔宝汽车服务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晓健。委托代理人郭江峰,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伟。委托代理人张浩志。上诉人西安大唐运输集团莲湖区博安货运汽车队因与被上诉人胡安才、毛晓健、张小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西安大唐运输集团莲湖区博安货运汽车队预缴的34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宏代理审判员 董 凡代理审判员 朱利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