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83号罪犯高欢,河北省三河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欢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冀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余罪,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廊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欢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9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