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成都佳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成都佳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成都佳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王正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成都佳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佳信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佳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21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佳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处于停工息业状态,除被执行人成都佳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邛崃市工业园区有房屋等相关资产之外,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的房屋等财产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暂无法处置。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涛尚未受偿的债权121300元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涛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邛崃执字第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寇元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