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少民终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少民终字第0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葛某(系王某甲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少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杏芬审判员 龙孝云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邢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