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广东粤雄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东粤雄运输有限公司;詹锦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徐尤忠。 被执行人詹锦泉,香港居民。 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效力的(2012)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锦泉人民币6664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罗志凯 执行员  翟炳坤 执行员  冯伟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