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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翔、郑赞冰、郑赞钦、谢赛凤、郑仲英、黄成基、郑良艳与林凤清、郑则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翔,郑赞冰,郑赞钦,谢赛凤,郑仲英,黄成基,郑良艳,林凤清,郑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郑翔,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宁德市。申请执行人郑赞冰,男,195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宁德市。申请执行人郑赞钦,女,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申请执行人谢赛凤,女,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宁德市。申请执行人郑仲英,女,196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宁德市。申请执行人黄成基,男,196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宁德市。申请执行人郑良艳,女,199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被执行人林凤清,女,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郑则华,男,194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郑翔、郑赞冰、郑赞钦、谢赛凤、郑仲英、黄成基、郑良艳与被执行人林凤清、郑则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宁民终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翔、郑赞冰、郑赞钦、谢赛凤、郑仲英、黄成基、郑良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终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