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栗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李畋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441756-5。法定代表人柳本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麒,该公司员工。被告池文,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池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萍乡市上栗县兴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柳本清审判员 胡冬梅审判员 黄琼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先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