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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与徐州虹健纸制品厂、李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徐州虹健纸制品厂,李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夏,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虹健纸制品厂。投资人李彬建,厂长。被执行人李彬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徐州虹健纸制品厂厂长。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与徐州虹健纸制品厂、李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徐州虹健纸制品厂偿付货款66384.2元;2、徐州虹健纸制品厂支付欠款利息(以欠款66384.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李彬建对上述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承担一审诉讼费用2033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被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虹健纸制品厂、李彬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州虹健纸制品厂、李彬建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934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