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晓峰诉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晓峰。杨晓峰诉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本案的被诉行为是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而根据起诉状所载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地址为晋中市迎宾西路三号。一审在未审查其是否具有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以杨晓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欠妥,但鉴于本案处理结果正确,故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雪平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