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赵太民与赵如周、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太民,赵如周,赵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65号原告赵太民,男,1955年10月15日生。被告赵如周,男,1954年5月22日生。被告赵佩,男,1981年5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太民诉被告赵如周、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太民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赵太民负担。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田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