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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宝丰冷轧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宝丰冷轧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52号原告:临海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益军。委托代理人:程忠柳。被告:台州市宝丰冷轧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友福。原告临海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宝丰冷轧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海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3元,减半收取2981.50元,由原告临海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