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白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29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三道村八组。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三道村。委托代理人:林凤琴(系被告姐姐),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帆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