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29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三道村八组。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三道村。委托代理人:林凤琴(系被告姐姐),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帆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