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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闫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闫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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