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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新有与赵红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有,赵红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扶沟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王新有,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赵红伟,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海亮,总经理。地址周口市六一路老干部活动中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扶沟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严义豪,该营销服务部主任。我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有与被告赵红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扶沟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有2015年2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减半收取525元。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范娜娜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