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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玉成与李长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成,李长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李玉成,农民。被告李长明,农民。原告李玉成诉被告李长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成、被告李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成诉称,2009年8月10日,李玉成与李长明签订了赤城矿管局小区4号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协议,并承揽了该工程。当年完工后,欠工程款共计227231.46元,后支付了45000元,下欠工程款182231.46元。李长明于2013年3月26日给我出具了欠条,后多次催款,李长明没有兑现。现诉至赤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82231.4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长明辩称,他确实给我们做这个保温工程了,也确实没有给付原告工程款,因为建筑公司没有给我们钱,所以我也没有钱给原告。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承包协议复印件3、欠条复印件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8月10日,李玉成与李长明签订了赤城矿管局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协议。完工后,共欠工程款共计227231.46元,后支付了45000元,下欠工程款182231.46元。被告李长明于2013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被告李长明欠原告李玉成工程款182231.46元属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欠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工程款182231.46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明归还原告工程款182231.4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收取1973,由被告李长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