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边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盐边县恒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居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边县恒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蔡居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759号原告盐边县恒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平。委托代理人何修华,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兰萍,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居杰,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敬文泽,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边县恒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居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盐边县恒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边县恒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边县恒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盐边县恒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翊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景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