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宗保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宗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65号罪犯刘宗保,河北省迁西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宗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1999)高刑复字第692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九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二日、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和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宗保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16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宗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