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道英与李小军财产所有权分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英,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陈道英,女,汉族,1952年3月2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周长娥,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陈道英之长女。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道英与被执行人李小军财产所有权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0000元,案件款当日已全部发还与申请人陈道英。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191、014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巧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