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江后俊与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后俊,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18-1号申请执行人:江后俊。被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张先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关收入人民币31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