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某,女,1985年3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善臣,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炎、单正宏,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刘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潘某某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善臣到庭参加诉讼,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正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刘某诉称,刘某系粉熊网所有人,亦是知名的博客达人。潘某某制作了《黑死你》专题在网络上诽谤刘某追求他;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歪曲刘某的公众形象;诽谤刘某的粉熊网。潘某某将该《黑死你》专题发布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微信空间、QQ空间,并投稿在新浪头条。刘某、潘某某在网络上均享有一定知名度,潘某某发布该不实专题给刘某造成了及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刘某几次为此产生轻生自杀念头。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潘某某删除其新浪博客、新浪微博、QQ空间、微信朋友圈、新浪新闻头条发布的题目为潘某某医生的声明:恶俗闹剧《黑死你》详细剧透的帖子;2、判令潘某某在《人民日报》第一版以及新浪博客、微博首页刊登道歉信,刊登时间不少于一个月;3、判令潘某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公证费2020元;4、潘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辩称,1、确实在其新浪微博、新浪博客、微新朋友圈、QQ空间发布了刘某诉称的上述文章,但并未在新浪新闻头条发布。2、潘某某发布上述文章是为澄清事实自证清白,文章中并无侮辱性内容,潘某某主观上并无侵权过错,并未侵犯刘某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诉称,潘某某系整形外科医生,在一次手术中接触到刘某,刘某向其表达好感。经过短时间相处,潘某某即发现刘某精神状态不健康,试图保持距离,但刘某不甘心始终抱有占有欲望。为了控制潘某某,刘某加入了粉熊网,并成为博主,企图通过操纵舆论对潘某某进行威逼利诱。潘某某多次警告刘某放弃邪念,但刘某不予理会。1、刘某将之前与潘某某的亲密对话、照片以及隐私通过微博“小号”公之于众;2、刘某捏造潘某某骗财骗色事实,骗取手术定金不归还,为得到网站好评骗取患者上床等不实信息通过微博、评论、转发、私信、微信、QQ等方式大量传播给潘某某的同事、朋友、消费者等;3、刘某雇佣网络黑手拨打骚扰电话,自2014年8月27日至10月22日期间持续每日高频率(每分钟3-4次)攻击潘某某手机,严重影响潘某某生活;4、刘某使用潘某某的手机号码在网上注册,使得手机产生骚扰短信,并试图盗取潘某某的微博密码。针对上述行为,潘某某故而发表了“潘某某医生的声明:恶俗闹剧《黑死你!》详细剧透”的回应文章,以说明事情的前因后果,澄清事实。后刘某又发表所谓事实真相的微博,捏造所谓潘某某迫使他接受夫妻主SM虐待的恶俗事实,并以多种方式传播给潘某某的同事、朋友、消费者、同道等,并在粉熊网进行了转发。2014年11月25日刘某又实名向有关部门举报,内容不实。潘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刘某删除其在网络上发布的相关微博文章(具体有整形专家乔爱君微博里北三医生潘某某骗财骗色的不实评论;微博小号3756494857-850发表的潘某某勾搭患者上床等不实内容,网址http://weibo.com、/3756494857;刘某在潘某某QQ空间里发表的不实评论);2、刘某向潘某某道歉,并在粉熊网、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3、刘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22万元,律师费4万元,公证费3000元;4、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反诉被告)刘某辩称,1、刘某从未发表过侵犯潘某某名誉权的微博。早在2009年,互联网上就有关于潘某某SM受虐狂的帖子,并且帖子大多来源于潘某某所在单位;2、刘某并未侵犯潘某某的名誉权,故而无需道歉与赔偿。经审理查明:潘某某系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生,与刘某原系医患关系,二人常有微信往来,内容较为亲密,超出普通朋友关系,后双方交恶。2014年9月17日,潘某某在其新浪微博(网址:http://weibo.com/531235810)、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cosmelody)、微信朋友圈(微信号:×××)、QQ空间(号码:184010418)发布了一篇题为“潘某某医生的声明:恶俗闹剧《黑死你!》详细剧透”的文章。该文章涉及的人物主体为本案当事人潘某某与刘某。在文章的剧情概要中载明:“潘是公立医院的一名整形外科医生,在一次手术中接触到年轻女顾客刘。在经历了手术以及术前术后的多次交流后,刘对潘逐渐产生了‘好感’,并主动表达与接近。恰逢潘刚刚遭受离婚的情感低谷,面对刘的主动攻势,潘亦曾考虑尝试交往。但经过很短暂的接触后,潘即发现刘的心理状态并不健康,表面‘热烈’的情感背后实质隐藏着难以捉摸的动机。潘感觉到来者不善,开始有意远离并努力维持正常的医患朋友关系。然而对此刘并不甘心,始终坚持其强烈的占有欲望。多次遭到拒绝后,刘逐渐开始疯狂。为了有机会‘控制’潘,刘主动加入了‘著名’的整形八卦微博‘粉熊网’,并因气味相投而迅速成为博主之一,试图通过操控整形消费者舆论对潘进行威逼利诱。潘对此深恶痛绝,并多次警告刘放弃邪念。但刘有如着魔,软硬兼施的手段令容易心软的潘始终未能摆脱,几经妥协后,刘依然得寸进尺。最终,一次毫无底线的低俗恶作剧让潘坚定了决心,由此也彻底打开了刘手里‘潘多拉的盒子’……”。文章中,附有潘某某与刘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4年7月18日的部分微信记录载明:潘:你也不要这样,你已经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了,这就是你所谓的爱。刘:我只要一点点身体和心,影响因为你总是拒绝,我总是努力。我会用一切努力的。哪怕逆天而行,哪怕世界颠倒。2014年8月26日的部分微信记录载明:刘:这么久都打动不了你?潘:你帮我也好,黑我也好,我们一天是朋友、是医患,这些都好说。感情这个东西没法勉强。刘:可以是爱人吗。给我机会,我会达到你心目中爱人的标准。经双方当事人比对,潘某某发布的微信记录确有极少部分删减。刘某为保全上述证据发生公证费2020元。潘某某为保全其与刘某间的微信记录发生公证费1000元。另查明,2014年9月17日潘某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上述文章后,刘某于2014年9月19日至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进行了举报,刘某在举报中称潘某某有其被强奸、虐待的照片和视频威胁刘某,并非其对潘纠缠不休。后经站方判定,潘某某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文章已被删除。2014年9月17日23:20分,刘某与“北医三院整形外科”微博互动,刘某以图片形式向该微博发送了一篇文章,文章中主要提及其在潘某某处做手术,后因潘的原因遭受他人强奸、虐待并且因此身心遭受巨创,潘所述并不符合事实。2014年11月25日,刘某以实名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潘某某,主要反映潘某某找人强奸、虐待了刘某,并且收取手术定金不予退还,尚在网络上曝光刘某及其朋友的个人资料。潘某某为保全上述证据发生公证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微信记录、公证书、发票、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如果认为他人侵犯了其民事权益,应当采取合法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如果认为他人存在犯罪行为,依法应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进行举报。本案双方当事人关系原本较为亲密,后因种种原因交恶。潘某某、刘某作为成年人本应理性处理二人之间矛盾,均不应抱着激化矛盾的态度来处理问题。潘某某在其新浪微博、博客、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发布了其认为旨在澄清事实的文章,但文章中涉及的部分内容如:刘的心里不健康、刘逐渐开始疯狂、对潘进行威逼利诱、刘有如着魔,软硬兼施的手段等言语描述对刘某具有贬低倾向,且潘某某未经刘某同意将其二人间经过删减的微信记录刊登在文章中,内容较为亲密具有一定倾向性,亦对刘某的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潘某某的行为方式不当,侵犯刘某名誉权,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认为潘某某存在侵权行为故而向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本系合法维权方式,但其在投诉中声称潘某某找人强奸、虐待刘某等,但目前未有证据证明潘某某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刘某的该种行为明显具有贬低潘某某人格倾向,又其在发送给“北医三院整形外科”微博的文章中也有类似表述,刘某的行为方式显然亦对潘某某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刘某、潘某某在发生纠纷后,均不冷静,均采取了过激的方式来处理问题,激化了双方间的矛盾,并且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均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故对刘某、潘某某彼此要求对方道歉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潘某某发布于新浪微博的文章已被站方删除,无法再次删除,故对刘某起诉要求潘某某删除其新浪博客、QQ空间、微信朋友圈的上述侵权文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为保全侵权证据发生公证费2020元,是其合理范围内的损失,本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潘某某对该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刘某主张要求删除潘某某在新浪新闻头条发布的上述侵权文章,本院认为,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潘某某在新浪新闻头条发表了上述文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潘某某主张刘某存在除本院依法查明以外的其他侵权事实,本院认为,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他侵权行为系刘某实施,故而对潘某某要求删除相应文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潘某某可待侵权主体确定后另行依法维权。潘某某为保全新浪微博以及刘某与“北医三院整形外科”微博互动的证据发生公证费2000元是其合理范围的损失,本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刘某对该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潘某某保全的其与刘某间的微信记录经双方核对,系经过删减的记录,本院不予采信,该损失由潘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刘某主张的要求潘某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潘某某主张的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22万元、律师费4万元,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cosmelody)、微信朋友圈(微信号:panbailin002)、QQ空间(号码:184010418)发布的题为“潘某某医生的声明:恶俗闹剧《黑死你!》详细剧透”的文章。二、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刘某公证费损失101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公证费损失1000元。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刘某负担1010元,潘某某负担400元(潘某某应负担的该部分费用已由刘某预交,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刘某)。反诉案件受理费1107.5元,由潘某某负担707.5元,刘某负担400元(刘某应负担的该部分费用已由潘某某预交,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潘某某。潘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剩余1107.5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蒋 云人民陪审员 郑念念人民陪审员 黄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于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