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奚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号原告:奚某某,男,1961年3月18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杨某某,女,1962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奚某某以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子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左安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