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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奚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号原告:奚某某,男,1961年3月18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杨某某,女,1962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奚某某以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子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左安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