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王青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武,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忠,该公司职工。被告王青文,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青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菊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