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铁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彪生诉被告董玉俊、蒋银山、王迎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生,董玉俊,蒋银山,王迎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铁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彪生,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董玉俊,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蒋银山,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住武威市凉州区。被告王迎祥,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生诉被告董玉俊、蒋银山、王迎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彪生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玉俊、蒋银山、王迎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生撤回对被告董玉俊、蒋银山、王迎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王彪生承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