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与戴毅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戴毅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兵。委托代理人郦臻、杨爱萍。被告戴毅。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毅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爱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七宝分公司(作为甲方、出借人)与被告(作为乙方、借款人)签订了一份《机动车典当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本合同为双方于2013年12月25日所订《机动车典当最高额质押合同》之主合同,……甲方出借的借款本金(即当金)为:¥5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综合费率4.20%/30天……当期:30天,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3日。……借款期限届满5日内,乙方可要求延长借款期限(即续当)。如甲方同意,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甲方有权根据对乙方提供的借款担保物重新评估和乙方用款情况对典当相关事项做出调整。如甲方不同意续当,则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向甲方付清借款本息及综合管理费。……赎当即在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向甲方付清借款本息、综合费等,赎当后甲方应向乙方移交当物。乙方如不在约定期限内赎当将丧失当物赎回权,甲方可按约处理当物。……乙方未在当期或者续当期内赎当,即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经知晓支付违约金并不保证乙方的赎当权;甲方为乙方提供5天还款宽限期。超过宽限期未赎当视为乙方放弃赎当,甲方可按约处理当物实现质权,所得款优先偿付交易税费、乙方所欠当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乙方同意按当期内标准支付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期间的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当物处理并不免除乙方还款义务,如甲方处理当物所得不能完全支付交易税费、当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等,乙方应支付差额。因乙方未按合同履约,应对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当金金额×违约天数×0.3%计算;……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当票、续当凭证等均为双方合意的体现,双方均完全理解所有条款确切含义。因履行本合同、补充协议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七宝分公司与被告还于当天签订了《机动车典当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即被告)将名下机动车(含号牌/发动机号:沪C3XX**,以下合称质押物)质押给甲方(即原告七宝分公司)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人民币9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质押登记被撤销期间发生或多次发生的,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乙方的债权,包括借款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上述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依发票计算。……质押物概况见乙方签字的《机动车评估报告》,相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当日,原告开具编号为XXXXXXXXXXX的当票一张,记载“当户戴毅,当物马自达睿翼沪C3XX**,典当金额伍万元整,月费率4.20%,典当期限由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1月23日止,综合费用贰仟壹佰元整,实付金额肆万柒仟玖佰元整”,被告对此予以签字确认,并在收取原告发放的当金后,书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七宝分公司典当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双方点讫无误,立此收条为据。”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七宝分公司与被告办理了牌号为沪C3XX**车辆的登记备案手续。上述当期届满后,被告与原告协商续当至2014年1月27日,并陆续向原告支付了截至2014年1月27日的综合费及利息。续当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当金,亦未办理续当手续,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戴毅归还当金50,000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戴毅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合同约定标准调低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基准利率六倍的标准计付);3、判令原告对牌号为沪C3XX**的机动车享有质押权,并就拍卖或变卖质押车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机动车典当合同》、《机动车典当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当票》、《典当车辆资料交接单》、《收款收据》、《客户确认书》、《机动车评估报告》、《续当凭证》、《续当补充协议》及原告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为证。被告戴毅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应诉。鉴于被告戴毅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典当合同》及《机动车典当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系当事人自愿合意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依约交付当金后未按约归还,已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亦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质押车辆行使质押权。原告自愿调低违约金标准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当金50,000元;二、被告戴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偿付上述50,000元当金的违约金(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基准利率六倍的标准计付);三、被告戴毅届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的,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可与被告戴毅协议,在最高额90,000元范围内,以牌号为沪C3XX**的质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戴毅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戴毅清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戴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泰优汇典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德生代理审判员 陈慰苹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轶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