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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士侠与丁兵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士侠,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杨士侠,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申请人:丁兵,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申请人杨士侠因申请丁兵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兵驾驶的车牌号为皖KV22**号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丁兵驾驶的车牌号为皖KV22**号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