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姚冯、贺某、黎红军、吴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系张某之父。委托代理人何利,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系李某某之母。被告姚冯,男。现在南充市监狱服刑。被告贺某,男。现在成都市少管所服刑。法定代理人杜某某。黎红军,男。委托代理人黎开志,男。吴某,男。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姚冯、贺某、黎红军、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屠仲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