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凤与被执行人庄婉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凤,庄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66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凤。被执行人庄婉玲。申请执行人吴金凤与被执行人庄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425000元及利息,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4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关 恒 关注公众号“”